许可的居留资格 27 种(如下表所示),不可从事许可资格以外的活动。
(1) 可劳动就业的居留资格(17种)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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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 | 作为日本国政府所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团或者领事机构的 成员、或者根据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特权及豁免权者、或者上述这些人员的同一家庭成员的活动(外国政府的大使、公使、总领事、代表团成员等及其家属) | 从事“外交活 动”的 | ○ |
公务 | 作为从事日本国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机构公务者、 或者其同一家庭成员的活动(在“外交”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外国政府的大使馆、领事馆的职员、来自国际机构等派遣的公务执行者等及其家属) | 5年、3年、1年、3个月、30日或15日 | ○ |
教授 | 在日本的大学或者具有同等水平的机构、专门学校从事研究、 研究指导或教育等活动(大学教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艺术 | 伴随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以及其他艺术等活动(在“演 出”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画家、作曲家及作家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宗教 | 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到日本的宗教家所进行的传道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传教士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报道 | 根据与外国报道机构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采访以及其他报道活动(外国报道机构的记者、摄影师)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投资与经营 | 开始在日本经营贸易以及其他业务、或者在日本投资并经营这 些业务或者从事该业务的管理工作、或者已开始经营这些业务的外国人、(含外国法人。在以下各项相同。)、或者作为在日本投资这些业务的外国人的代理进行经营或者从事该业务的管理工作的活动。(在“法律与会计业务”项中所规定的、必须拥有法律上资格才能进行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除外。) (外资企业等的经营者、管理者) | 5年、3年、1年或4个月 | ○ |
法律与会计业务 | 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拥有法律上资格 者所从事的法律或者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活动(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医疗 | 医生、牙科医生以及其他拥有法律上资格者所从事的与医疗相 关业务的活动(医生、牙科医生、护士)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研究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研究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研究活动(在“教授”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政府相关机构及私营企业等的研究者)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教育 | 在日本的小学、初中、高中、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 学校或者在设备以及编制相关方面具有同等水平的教育机关所从事的语言教育及其他教育活动。(初中、高中等的语言教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技术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需要理学、工学 及其他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业务的活动(在“教授”、“经营与投资”以及从“医疗”至“教育”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机械工学等技术人员)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人文知识与 国际业务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需要法律、经济 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知识业务的活动(在“教授”、 “艺术”、“报道”以及从“投资与经营”至“教育”、“企业内调动”以及“演出”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翻译(口译)、设计师、私营企业的语言教师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企业内调动 | 在日本有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事业所的公立及私营机构的 在外国事业所的职员调动到该日本办事处、并在规定期限从事该表中的“技术”或者“人文知识与国际业务”项中所规定的活动(来自外国事业所的调动者)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演出 | 与戏剧、演艺、演奏以及体育等相关的活动、或者其他艺能活 动(在“经营与投资”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演员、歌手、舞蹈演员以及职业运动员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技能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在产业的特殊领 域需要熟练技能业务的活动(外国料理烹调师、体育教练、飞机等的驾驶员、贵金属等的 加工艺人等)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技能实习 | I、(1)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的在外事业所的职员或者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有法务省令规定的事业上相关联的公立及私营机构的外国事业所的职员,基于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的雇佣合同,在该机构的在日事业所工作并进行掌握技能等的学习活动。(包括获得有关该活动所需知识的学习活动——此类职员要被在日本的公立及私营机构的事业所接受进行)。(2)被符合法务省令规定条件的、以非赢利为目的的团体接受而进行学习知识的活动,以及,基于该团体制定的计划、以该团体负责并监督为条件、根据与在日的公立及私营机构签定的雇佣合同而在该机构工作并进行掌握技能等的学习活动。II、(1)从事于I(1)活动而获得技能等的人、为进一步掌握该技能等而基于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定 的合同、在该机构从事于需要该技能等的活动。(技能实习生)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 |
(2) 不可劳动就业的居留资格(5种)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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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 | 不伴随收入的学术上或艺术上的活动、或者对日本特有文化或技艺进行专门研究以及通过专家指导学习这些内容的活动(在从“留学”至“研修”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日本文化的研究者等〉 | 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 × |
短期逗留 | 在日本短期限逗留、进行观光、疗养、体育、探亲、参观、参 加讲习及碰头会、业务联络及其他类似的活动〈观光游客、会议参加者等〉 | 15日、30日、60日、90日 | × |
留学 | 在日本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高等部、专修学校、或者具有同等水平的设施及编制的学校或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及高等学校等的学生〉 | 4年零 3个月、4年、3年零3个月、3年、2年零3个月、2年、1年零3个月、1年、6个月或3个月) | × |
研修 | 被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所接收、进行掌握技术、技能或知识的学习活动(在“技能实习 1 号”之项及“留学”之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研修生〉 | 1年、6个月或3个月 | × |
家属 | 作为持有从“教授”至“文化活动”居留资格的居留者与持有“留学”、“就学”或者“研修”居留资格的居留者抚养的配偶者及其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居留外国人等所抚养的配偶者及其子女〉 | 5年、4年零3个月、4年、3年零 3个月、3年、2年零3个月、2年、1年零 3个月、1年、6个月或3个月 | × |
(3) 根据批准给外国人各自的许可内容而决定可否劳动就业的居留资格(1种)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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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动 | 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特别规定的活动〈高度研究者、外交官等的家务佣工、打工度假、基于经济合 作协定的外国人护士·准看护福祉人员等〉 | 5年、4年、3年、2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年范围) | ○ |
(4) 基于身分或地位的居留资格(4种)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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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 | 法务大臣认可的定居者〈获得法务大臣批准的定居者入管特例法规定的“特别永住者”除外〉 | 无限期 | ○ |
日本人的配偶 | 日本人的配偶者或者符合民法(明治29年(1896 年)法律第89号)第817条2所规定的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孩子的出生者〈日本人的配偶者、亲子及特别养子〉 | 5年、3年、1年或6个月 | ○ |
永住者的配偶 | 持有永住者居留资格的居留者、或者与和平条约相关的国籍脱离者等入管特例法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以下统称为“永住者等”)的配偶者、以及作为永住者等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并继续 在日本居留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以及在日本出生并继续在日本居留者〉 | 5年、3年、1年或6个月 | ○ |
定住者 | 法务大臣考虑到特别理由而认可的一定居留期限的居住者〈印度支那难民、条约难民、第三代日裔以及中国残留孤儿等〉 | 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规 定的期限(不超过5年范围)) | ○ |
(注)“劳动就业”栏的表示内容:◎:对劳动就业无限制 ○:在一定范围内可劳动就业 ×:不可劳动就业
资料来源:东京外国人雇用服务中心“居留资格一览表” “致在日本居住的各位外国人自2012年7月9日(星期一)开始,将实施新的在留管理制度!”